1.2.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0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一照一码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国地税实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纳税人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

纳税人可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方受理后及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该事项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由地税受理的变更登记,提供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的复印件。应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