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发票票种核定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原件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