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时应提供A0667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