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