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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04-12 17:0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局纳服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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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2007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条例于2008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当年2月26日起施行。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我省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端州区:50元/平方米;鼎湖区:25元/平方米;高要市:25元/平方米;四会市:40元/平方米;高新区:40元/平方米;广宁县:30元/平方米;怀集县:30元/平方米;德庆县:25元/平方米;封开县:25元/平方米。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既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六、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七、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两种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以下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八、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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