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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5年3月29日制定《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并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一般不作单独减免。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相关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