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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年、元/米/年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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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2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
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元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8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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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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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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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艇 |
长度≤10米 每米 |
600元 |
长度指游艇总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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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1-18米 每米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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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9-30米 每米 |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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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31米 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每米 |
600元 |
|
五、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游艇、辅助动力帆艇以每米为计税标准。
六、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七、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下列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八、车船税的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