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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税 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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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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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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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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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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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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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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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五、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七、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