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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权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04-15 10:2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局稽查科 字号: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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