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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
肇庆市各级水利部门是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委托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堤围防护费。
端州区
一、 征收范围
凡在端州区景福围(三榕峡至羚羊峡)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水产养殖业企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工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水产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业(包括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上述(一)、(二)项中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缴费地点和方式
市直属缴费单位、端州区属缴费单位、高要、鼎湖在端州区范围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首层(砚都大道侧))缴纳堤围防护费。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单(收据)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收据)手续。
支票转帐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报解税费收入
收款账号:201700211120031050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第一支行
咨询电话:2326475
鼎湖区
一、 征收范围
凡在景丰联围鼎湖段和鼎湖区沙浦围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水产养殖业企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工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水产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业(包括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分别按1.3‰计征。上述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上述(一)、(二)项中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规定执行。
三、 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肇庆市鼎湖区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水利局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缴费地点和方式
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鼎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鼎湖区罗隐大道11号)和鼎湖区地方税务局莲花税务所缴纳堤围防护费。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大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单(收据)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大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收据)手续。
支票转帐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鼎湖地税款待报解户
收款账号:201700241120031108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鼎湖支行
咨询电话:2623093
莲花支票转帐缴费帐户:
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
收款帐号:5988070601920130000149
开户银行:莲花农信
咨询电话:262309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征收范围
凡在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辖区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水产养殖业企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工程收入总额;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2‰。
(二)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
(三)从事专业批发的工商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缴费地点和方式
所有缴费单位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景升北街地税局大楼)缴纳堤围防护费。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单(收据)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收据)手续。
支票转帐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4400170840105300012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市大旺支行
咨询电话:3647238
高要市
一、 征收范围
凡在高要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工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文化娱乐、饮食服务、粮食部门、物资供销、水产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按1.3‰计征。
不便按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30元计征。
上述标准从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三资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上述(一)、(二)项中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缴费地点和方式
缴费单位、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缴纳堤围防护费。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单(收据)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收据)手续。
高要市地方税务局新桥分局堤围费收款帐号:
收 款 单 位 名 称:自收汇缴
帐 号:5988010701312000001293
开 户 银 行: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信用社
新桥地税分局 地址:新桥镇324国道边
高要市地方税务局金利分局堤围费收款帐号:
收款单位;代报解预算财政款项-地税金利税务分局
开户银 行: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利信用社金利分社
帐号:5988011401312000000129
地税分局地址:高要市金利镇永庆西路105号
高要市地方税务局白土分局堤围费收款帐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银行: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土信用社
帐号:5988011301312000000249
地税分局地址: 高要市白土镇镇府综合大楼
高要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堤围费收款帐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高要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
帐号; 2017023111200310883
地税分局地址:高要市南岸街道和平路90号
端州征收点:端州六路芙蓉西一街27号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二楼
高要市地方税务局禄步分局堤围费收款帐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自收汇缴
开户银 行: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禄步信用社
账号: 5988010401312000000674
四会市
一、 征收范围
对水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工业、商业、建筑及安装、交通运输、财政、电信及移动通信、寻呼、粮食、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饮食服务、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1‰计征(本条第四、五、六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的1‰计征;
(三)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的1‰计征;
(四)金融企业按应纳税营业额,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入额,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五)外贸企业暂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六)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2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征。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市水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缴费地点
1、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四会市行政中心广场南路10号)
2、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大沙税务分局(四会市大沙镇广海中路7号)
3、四会市地方税务局江谷税务分局(四会市江谷镇江谷大道沿江路1号)
4、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地豆税务分局(四会市地豆镇大街东路1号)
(五)缴费方式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单(收据)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收据)手续。
支票转帐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收款账号:5988021601312000003936
开户银行:四会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荔枝湾分社
咨询电话:3366236
收款单位: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大沙税务分局
收款帐号:5988020701312000001886
开户银行:四会市大沙农村信用合作社
咨询电话:3662342
收款单位:四会市地方税务局江谷税务分局
开户银行:四会市江谷农村信用合作社
收款账号:5988021101311000000375
咨询电话:3553228
收款单位: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地豆税务分局
收款单位:5988020301314000000195
开户银行:四会市地豆农村信用合作社
咨询电话:3756201
德庆县
一、 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德城大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 、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它经营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 计征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1‰计征。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的1‰计征。
(三)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五)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六)对农户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上述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堤围防护费按月依率计征依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大厅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水利、财政、地税部门催缴不交的,由县水利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德庆县大桥联围管养站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缴费单位和个人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缴费地点和方式
在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大厅(德城镇康城大道东12号)缴纳堤围防护费。
1、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人先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服务窗口直接缴交现金,再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手续。
2、支票转帐缴费方式:缴费人提前将当期应缴的费款通过支票转帐,分别划入指定的帐户,达帐后持转帐进帐单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办理开具税票手续。
支票转帐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德庆县地税费待报解户
收款账号:2017020511200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庆分行
咨询电话:7786382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