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2017年9月30日,欠税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在肇庆高新区地税局办税大厅予以公告。
附件:1.2017年第三季度高新区地税局欠税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名单
2.2017年第三季度高新区国税局欠税200万元以下企业名单
肇庆高新区地税局 肇庆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