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德庆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欠税公告名单(单位纳税人)
特此公告。
德庆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