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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变更为一方所有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2-18 08:5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纳服科 字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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