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