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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某商业企业内部用于存放大宗商品的仓库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16 10:2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字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第五条规定:“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商业企业属于非物流企业,其内部仓库不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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