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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中作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17 10:2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纳服科 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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