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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8-11-12 15: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税局 字号:
  咨询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成进行税务清算。该公司开发该房地产未贷款,故无财务费用的列支。请问,扣除项目中的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多少比例扣除。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 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只要相关费用、成本能提供有效、合法、合理的凭证,均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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