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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热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0-09-03 08:5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税局 字号: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这次调整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统一布置进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广东属于东部省份),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二、调整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与原来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有何不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调整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调整后保障性住房预征率1%,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调整前
    销售(预售)商品房封开、德庆、怀集、广宁为2%;端州、高要、四会、鼎湖、高新区为2.5%。
    除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外其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照3.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调整后
   (1)销售(转让)商铺、车位、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
   (2)销售(转让)住房、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什么要设定预征率?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以减轻土地增值税清算压力,均衡税款入库,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降低欠税风险。
    四、为何对商铺、车位、车库制定5.5%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考虑到目前商业物业飞速发展,商铺、车位、车库等商业房地产存在一定升值空间,而且国家文件规定要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所以对我市销售(转让)商铺、车位、车库的核定征收率为5.5%,对销售(转让)其他房地产(包括住房)设国家文件规定最低下限的核定征收率5%。
    五、什么情况下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有关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不得将核定征收率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不能“以核为主、一核了之”,要求房地产企业建立健全开发项目账册,完善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项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六、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二)税率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率 用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未超过50%的部分 30% 0%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七、对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外其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何改变?
    对除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外其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从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按政策规定确定其扣除项目金额,核实增值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一些无法确定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就其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额或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调整前的核定征收率是3.5%,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商铺、车位、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八、土地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什么时间执行?
    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凡是2010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无论税款所属时期,一律按调整后的征收率计算。
    九、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行为: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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