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将房产直接捐赠给公益性团体情形,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品目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将房产直接捐赠给公益性团体情形,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品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