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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7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有调整?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17 11:0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纳服科 字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据上述规定,我市统计部门公布2016年肇庆市及各县(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及在岗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66元/月,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不超过4966元/月的3倍,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如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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