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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新办企业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6-15 08:5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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