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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多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6-15 08:5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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